臺中市外埔區安定國民小學教師聘任服務約定書聘約要項
壹、聘任類別
一、初聘任期一年、續聘第一次一年、續聘第二次二年、續聘第三次二年、長久聘任三年。
二、以上均經本校教評會委3/4出席,2/3通過後,由校長聘任。
貳、聘任起止日期:
自開始年的八月一日 起至終止日的七月三十一日止。
參、應聘時間:
原任教師:自接到聘書起一週內將應聘書親自送達本校人事室,若越期本聘書作廢。
異動教師:自他校報到日起五日內親至本校人事處辦理辭職回職手續,越期是曠職,本校得已免職處置,不得提出異議。
新任教師:接獲分發後五日內親至本校人事處領取聘書,越期是同放棄,不得提出異議。
兼任行政:由校長依法另予聘任,且得實際狀況報市府調整或解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行政業務。
肆、教師之權利、待遇、進修研究、退休、撫卹、離職、資遣、保險、參加教師組織、申訴及
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伍、即刻解聘免職、停聘或不續聘:
教師若觸犯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八項(請逕行參閱)或具有下列各項情節,經本校教評
會3/4出席,2/3通過認定後,本校得依所犯情節,處已即刻解聘免職、停聘或不續聘;
否則應以繼續聘任。但學校得視情節給予行政懲處,教師不得提出異議。
一、怠忽職守、洩露職務機密。
二、罷課、廢弛職務、影響學生正常課業。
三、對教學、訓導、輔導、安全工作、校務、行政工作、消極應付、拒絕等。
四、不批改作業、不進行實驗、不使用教具。
五、侮辱、誣告、濫告、脅迫同事。
六、品德不良。
七、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值達十日以上。
八、缺課三次以上。
九、違反相關法令規章。
陸、教師應恪遵下列各項:
若違犯下列各項情節,經本校教評會委3/4出席,2/3通過認定後,處以行政處分, 教師
不得提出異議。
一、教師法第十七條所列(請逕行參閱)
二、恪遵教育宗旨及相關法令(請逕行參閱),為學生表率。
三、對政黨、宗教、種族保持中立。
四、校長依規定或現況給予聘請之兼任行政業務或職務。
五、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、輔導及安全責任,並以生作正向教育之表率。
六、遵守教評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。
七、遵守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(請逕行參閱)。
八、應全程參加校方指派有關教育之各項會議、慶典、週會等活動。
九、教師應遵守一切相關法令規章(請逕行參閱),依學校安排之課程上課,不得遲到、早退或曠課,期差假所遺課程,應依校方規定為之。
十 、對於教學、應事先通份準備,熟悉教材教法、適當的班級管理、認真批改學生學生作業、執行平時考查,並確實指導實驗,使用並自製教具。
十一、於平日或假期,應從事學校指定或自訂之進修、研究、研習、會議及教材之準備。且學校依教學或行政業務之需,可指定教師到校執行任務,教師不得拒絕。
十二、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:「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」之認定,如有爭議,經本校教評會自行審議如經有委員3/4出席,2/3通過認定後接受其決議。
十三、在校外兼任課程應事先取得校長同意,並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十四、不得在校內外私自收費補習,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,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、推銷書刊用品。
十五、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本約定。
十六、「教師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
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。」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、猥褻罪,已觸刑法第227條之規定。
柒、本服務約定書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同意後公佈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捌、本服務約定書若有未盡事宜,應依教師法及各相關法令規章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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